常庄水库西岸,是一个高岗,去年郑州考古研究院在此台地发现了两处春秋战国时期的墓葬群,4月21日上午,市民称,这里又发现一批疑似春秋战国时期的墓群。 21日上午,在常庄水库西岸拆迁后的工地上,正在进行郑州市青年人才公寓工地的施工,已经停止,周围被用带有考古字样的蓝色警示标识围了起来。 透过周围的围挡可以看到几十名考古人员正在进行考古发掘,旁边一处空地上摆放着已经挖掘出来的陶制器皿,看到有人走近用手机拍照时,考古现场的安保人员进行阻止。 据附近几位常庄村市民介绍,这是今年春节前进行基建施工挖掘时再次发现的地下古墓群:“去年在这附近已经先后发现并挖掘过了两处古墓群,都是春秋战国时期的!这是继去年发觉后的第三次发现。” 由于这次考古人员对古墓的发掘情况不愿多说,并谢绝一切外来人员进入,现场的常庄村村民宋先生介绍,“这里边挖出了不少的盆盆罐罐,昨天来了一位考古专家,说这群墓葬是春秋战国时期的,目前正在对挖出的古物进行研究中。” 新闻链接:去年全国查处308起盗墓案 近日,国家文物局通报了2017年度全国文物行政执法和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去年一年,全国国保单位发生安全案件事故25起,元大都城墙遗址、长城——明长城箭扣段等北京4处国保单位因发生安全案件事故挨罚。 去年,全国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及文物执法机构开展文物执法巡查232103次,发现各类违法行为679起。国家文物局介绍,一年累计对国保单位违法案件立案90起,实施行政处罚32起,责令改正70起,涉嫌犯罪移交公安机关6起,纪检监察机关实施责任追究8起。严肃查处了河南安阳固岸墓地、河北邯郸响堂山石窟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违法建设施工等一批重大文物违法案件。 安全检查,贯穿全年。全国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共309194次,发现各类安全隐患60397项,督促整改48486项,整改率80.28%。同时,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督察督办或配合相关部门处置文物安全案件事故401起,其中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件308起,盗窃、抢劫文物案件40起,故意或过失损毁文物案件6起,文物火灾事故13起,其他文物安全事故34起。 法律链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该罪名属选择性罪名,既可结合适用,也可选择适用,而结合适用的前提是行为人不仅实施了盗掘古文化遗址的行为,还实施了盗掘古墓葬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盗窃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才构成犯罪,其前提一是必须要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二是必须是古墓葬。那么,判断这个标准必须需要专门的人员及专门的知识和科学手段,也就是需要专门的鉴定部门才能予以确认。但对古墓葬的鉴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是以古墓葬中的文物来推断和确定古墓葬的性质;另一种是必须对古墓本身予以鉴定和确认。 司法实践中就不能以挖掘的文物来推定其是古墓葬的文物,也不能轻易认定是古墓葬。古墓葬的鉴定对整个案件的处理十分重要,如果盗掘的不是古墓葬,就不适用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有可能是盗窃(珍贵文物)罪,也可能是侵占罪。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怎么构成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私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所谓盗掘,既不同于单纯的盗窃行为,也不同于对文物的破坏行为,它是指未经国家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私自掘取行为,其行为方式有的是秘密的,有的是明火执仗公开进行掘取;有的是单个人实施,有的则多人合伙甚至聚众实施。本罪属于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就已构成本罪,至于是否造成使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受到严重破坏的结果,只对确定本罪适用的法定刑有意义。在实践中,虽然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行为一般都会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造成严重破坏,但也有些行为确未使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受到严重破坏,对此不能认为不构成犯罪或只构成犯罪预备或犯罪未遂。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受国家保护的具有文化、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是指清代和清代以前的古墓葬、古遗址,辛亥革命后与著名历史事件有关的名人墓葬、古遗址。 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而故意挖掘,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一般具有非法获取文物的目的。 本罪能否由间接故意构成,理论上有肯定与否定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一般认为只要行为人的盗掘行为出于故意,其对盗窃的对象是否属于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文物即使是不确定的,也可以构成本罪。因而本罪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本罪与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主要区别:本罪侵害的对象是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后者侵害的对象是文物和名胜古迹;手段上本罪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后者是进行故意损毁;目的上本罪是为了非法占有文物,后者则是为了损毁文物和名胜古迹。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犯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能否构成本罪主体,法律无明文规定,我们认为,根据其他有关对单位犯罪的法律规定来理解,如果本罪是在单位名义组织策划下实施的,可以对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宜对单位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