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意 见 书
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事务所接受李子辉的委托,就其在温州医学院附属眼视医院就诊院方是否有过错,是否违法了医学方面的操作惯例及常规;发生纠纷后,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医疗过错鉴定,该鉴定结论是否合符法律规定;现在诉讼至法院,患者该从哪方面入手来边被动为主动。
接受委托后,我们仔细的审查了所有的病历资料,仔细阅读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电话咨询了我们的医学顾问,现就该委托事项发表如下律师意见:
1、从现有的资料来看,院方长期使用典必殊违反了典必殊的注意事项会,对患者身体造成危害。在该药品使用说明书【注意事项】的第二条和第三条都提示不能长期使用,且使用中应当对易受损身体部位做检查以确定是否可以继续使用该药品。在门诊病历中医院记载长期使用该药品,且没有进行任何检查。违反说明书的注意事项使用药品就是违反了医学常规。
2、泪道探通术系侵入性治疗,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征得患者同意,但是没有资料显示了院方履行了告诉义务,并征得了患者的同意。同时也没有侵入性治疗的详细记录,不排除院方在侵入性治疗的过程中造成了患者其它器官或组织的损伤。不履行告知义务和不记录侵入性治疗的过程就是违反了法律的强行性规定。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和《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唯一定案的依据,因为涉及到同一个问题,两者的阐述不一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说“双下睑肉芽肿及局部窗口针刺般疼痛、痒、肿、灼烧等表现,与医方行‘泪道探通术+典必殊药膏’操作有一定的相关性,属于难以避免的罕见并发症。”,患者和医方的关系可以分为两个阶段,损害前治疗阶段和治疗损害的阶段,现在争议的焦点是损害前的治疗行为是否会造成患者现在这种损害,以及出现损害后治疗损害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该鉴定书承认损害前的治疗和损害后果由一定的相关性,但是说是罕见的并发症,如果医方没有违反典必殊药膏使用注意事项,履行了如实告诉义务,并对治疗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记载,还是造成这种结果可以称得上是意外事件,属于罕见的并发症。现在医方违反了上面的注意事项和法律规定的告诉、征得患者同意、详细记录的义务,拿罕见的并发症是无法推脱医方的过错责任。《司法鉴定意见书》说“患者双下睑肿块与局部炎症反应、多次眼泪道冲洗、药物过敏和自身体质等有一定关系,不排除反复眼泪道冲洗有损伤产生局部炎症肉芽肿。”,因医方违反注意事项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就可以认定是医方行为造成了患者的这个损害结果。
4、门诊病历可以证明医方反复冲洗患者的泪道和长期使用典必殊药膏,该证据如果医方不承认,患者可以申请字迹鉴定。该病历书写潦草,如果有不同的解释,应当做不利于医方的解释,因为按照病历书写规范,该病历是应当书写清楚的。
5、该案中医方的过程都是些小过程,到目前为止根据现有的资料还无法发现医方有什么重大的、非常明显的过错。所以诉讼要求不要过高。
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郑贴侨律师
2012年12月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