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高楷的近亲属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本人担任其故意伤害罪的一审辩护人,现依法发表如下意见:
一、高楷在主观上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本案的起因是:受害人在内的4人在西园山庄无理取闹,寻衅滋事,严重影响了西园山庄的正常营业及各被告人的切身利益,在当地社区干部说服教育无效的情况下,各被告人萌发了将其教训一顿,挖出幕后指使者,然后放走的想法。因此,在本案中,各被告人的最终目的是教训受害人,使其今后不敢再次闹事,伤害他人身体不是各被告人直接追求的犯罪目的。通俗讲,有人来我店闹事,那我叫上一帮人教训你一下。各被告人的目的是逞强争霸,受害人李湘辉被枪击重伤后,费正传之即送医院抢救恰恰充分说明被告人并非想将事情搞大,将人打伤或打死,仅仅是为了教训一下受害人。因此,辩护人认为:高楷主观上不符合直接以伤害他人身体为犯罪目的故意伤害罪。
二、高楷不是本案的主犯。
(1)高楷没有开枪伤人,也没有明确接受或暗示他人去开枪。因此,高楷不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实施人。
(2)高楷虽对费正传提出的犯罪表示默认,但没有任何证据证实高楷参与组织、策划、指挥的具体内容。仅凭作为股东之一的高楷在场且默认犯意,将其定性主犯,相对其它在场被告人,明显刑责过重。辩护人认为,高楷仅仅是一般参与者。
(3)基于以上二点,高楷既不是犯罪行为直接实施人,亦没有对犯罪起指挥、组织、策划作为。因此,在法律上,高楷既不是首犯,也不是积极参与者,定高楷为主犯没有法律依据。
(4)主犯在主观上应具有积极性或主动性,而高楷在整个过程中体现的是被动性。首先,没有主动提出犯意而是被动默认;其次,没有主动召集唐鹏来,而是对唐鹏主动要求表示同意;第三,没有主动将枪交给唐鹏,而是唐鹏将枪抢了过来。因此,一系列事实反映了高楷的被动心态。
三、受害人在本案中重大过错。
本案起因是由于受害人经常在西园山庄闹事,以找社区干部要事做和村里卖土地要分钱等为理由,在西园山庄闹事,并且对社区干部的说明、劝导置之不理。故此,引发了本案。按照法律规定,受害人有过错的,被告人应予减轻或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观点,辩护人认为,高楷犯故意伤害罪不能成立,指控其为主犯明显不当。以上意见请法庭慎重考虑并予以采纳。辩护人:郑贴侨 吴军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