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受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并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康某的二审辩护人,今天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庭审活动。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本辩护人认为新邵检察院对我的当事人被告人康某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
被告人康某在本案中有以下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
1、被告人康某在本案中犯罪时未满18周岁。按照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与本案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根据我国刑事和解的相关法律政策,可对被告人予以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
3、被告人康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本案在一审开庭时被告人自愿认罪,故一审审理是适用刑事认罪程序审理,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康某予以减轻处罚也是秉承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体现惩处与感怀教育、挽救相结合的刑事量刑原则。因此,本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康某予以减轻处罚不但有事实依据而且法律依据也十分充分,驳回新邵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康某的抗诉请求。
辩护律师:郑贴侨
二0一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