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友运案申诉书
最高人民法院:
我申诉: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2)年中刑初字第23号判决书判处张友运死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2)湘刑一终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书裁定张友运“死缓”一案是一桩彻头彻尾的冤假错案,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重审,依法纠错究责。
我是当事人张友运的亲叔,在受委担任一审第二辩护人期间,已持有当事人被刑讯逼供的证据;公安机关起诉书,检察机关公诉书有关案件审理的前后矛盾,逻辑紊乱的陈述,以及附录在案卷中的审讯笔录,凸现出的刑讯破绽和逼供痕迹,都比较完整、系统地反映出了本案的由来、形成和发展。现申诉如下:
一个命案的由来与真象:
洞口县水东乡四桥村跃进组农民张友运(男,汉族,1969年4月出生教师家庭,小学文化)。于2001年7月8日清晨8点多钟,约邀村民张长贵、}子元等3人,步行去距家6公里外的山门镇购物,途中突被洞口县刑警拦截,拳脚相加后,搡入警车,同行的张长贵也一起抓走(挨了打,关了一晚后放了)。原来是因距张友运家4公里的洪水村发生两起突发事件引起的。2001年7月7日下午6时左右,妻嫂周小青喂养的两头猪一死一伤;晚9点时许,岳母粟头英突口吐白泡倒死死亡,岳父姚家学亦昏迷被送医院急救,妻兄闻讯报警。7月8日清晨7时左右,县刑
侦队即驱车张友运家一一四桥村,后又调转车头到山门镇附近岔路口设卡抓捕,并立即铐往山门派出所,旋即转移到县公安局审讯室突审,两天两晚后的7月1 0日才送入县看守所。事后向社会宣称,并向检察院谎报“当天”拘留了“犯罪嫌疑人”。
县刑侦队正是利用了这两’天两晚被隐瞒的“时间差”,突击泡制出了震惊县内外的“张友运报复投毒杀人”案,其过程是:(注:本文引证的资料,均可在案卷中见证)。
2001年7月8日凌晨,洞口县刑警队接到报警后,当即由公安局领导带领一班刑侦精英赶赴现场,在未经勘验、调查、分析的情况下,采取先定性(锁定张友运投毒报复杀人)、次抓人、再取证的“逆向三步法’’、开展工作。兵分两路,一路驱车抓人并就近在黄泥江派出所设堂审讯;另一路在“现场保护良好”的案发地屋前屋后、房内房外、地面桌椅、炊具餐器进行了多种技术勘验;又在全村16座民宅,100多名村民中走访。但意想不到的是,他们揣猜“投毒人”于7月7日响午2时30分左右潜入位于村落中心的姚宅“投毒”的案发现场,竟找不到一个目击证人,查不到一处脚迹手印,觅不出一件遗留物品。于是,刑侦队又派人到当事人住宅搜查桩物,走访村民,结果,除了惹起77名村民联名摁手印讨保,村委会以及前进、跃进两组联合上书担保,当届人大代表张绍屏奔城向县人大、政协、政法委、检察院反映情况外,仍一无所获,便从张宅拿走两支育秧防鼠用剩的瓶装水剂“毒鼠强”后又议施计谋,试图以“有罪推定”的办法,从“口供”上找突破口。于是从7月8日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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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在县公安局审讯室加大了对张友运的审讯“力度”,实行了拷、打、吊三结合。刑侦队的曾副队长,将张带上手铐吊在审讯室的护窗上,背贴靠护窗铁条,脚尖离地1寸多,审讯人员轮流上阵,一边审问,一边抽打嘴脸,或用穿皮鞋的脚踢。每三小时换一班人,搞车轮连环战术。7月9日早餐时张被松吊放下,双脚麻木不能站立,手指僵硬不能抓食,被按摩了很久才能自喂自食,三个包子勉强吃了2个,然后又继续吊起拷打,还威胁说,再不承认连你娘也一起捉来……下午一点多钟,张在被折磨得生不如死,实在支撑不住时只好屈打成招。在他知觉模涂时,被人抓住他的手摁了手印。松吊后杨队长开口让张睡了几十分钟。晚上,尹××,肖××又继续审问,张被拷吊得小便失禁,尿湿了裤子。张友、运被车轮战术严刑拷打了38多小时后,左、右手腕留下了三处手铐磨擦裂痕,背部留下了两条窗栏铁条伤痕(摘自一审第一辩护律师笔录及张’友运2001年9月30日、2002年5月20日狱中书信);也留下了8页“投毒杀人的”有罪供述。刑侦人员有了张的招供,如获至宝,立即分别于7月1 8日在邵阳晚报以《与妻闹矛盾,毒杀岳父母》为题,7月27日在洞口报以《夫妻不和,怀恨岳父母》为题向社会发布新闻,制造了“公安神速破案”、“毒案真相大白”的社会效应。
但是,由于刑侦队在案发现场没有取得丁点有关“嫌疑人”投毒作案咐直接证据,屈打成招的“投毒”口供又前后矛盾,破绽百出,此案情向社会发布消息后,马上引发了各方对此案真实性的质疑。于是,刑警人员又在看守所里,化了一个多月时间,继续以印证现场人、景、物
而不断变换审讯方式,采取诱供、骗供、迫供、指供等手法去完善、充实和深化言词证据内容,如案发现场受害人一死一伤的呕吐物有米饭、豆角等,死者媳妇喂养的猪一死一伤,刑侦人员在张宅又搜取到2支水剂“毒鼠强’’,于是7月10日(实际是7月9日)的审讯笔录中,就有了“将早已买好的水剂毒药,于7月7日中午到岳父、母家的米桶、油罐、剩菜碗、饭鼎、猪食鼎、开水瓶、瓦罐、白色瓷杯里……投了毒”的陈述。
当逻辑混乱的投毒方式:1支3毫升的水剂毒药酒遍10余处毒死了鸥人、猪,这个编造谎言见诸报端后,便成了社会舆论的笑料,慌了手脚的刑侦人员立马于7月19日连续进行两场诱迫方式一样,陈述内容殊别,逼供破绽昭然若揭的审讯,逼迫张承认“在投毒用的药讲了假话’’,“原来讲的用水剂,其实是用粉剂”, “在投毒方式上讲了假话,其实只在瓦罐里和白瓷杯两处投了毒”,在药源上讲了假话,老鼠药不是从山门镇买的水剂。是6月25日在水东桥镇买的粉剂。更有意味的是:刑警在这两场审讯中“动了5次审(刑)"。之后,还胁迫张签字:“公安没有打我、骂我。”
当湖南省公安厅技术鉴定结论于7月30日发出:所受勘验的10余件物品中只有受害人桌上的白瓷杯及从张身上脱下的长裤有残留毒物。这个勘验结论与逼供陈述内容大相径庭时,刑侦人员再以软硬兼施的手法,诱迫张按他们的提示改供,如在8月6日的审讯笔录中,张的供述中“在投毒的地点上讲了假话,其实我只在我岳父的白色瓷杯子里投放
一包老鼠药,其他地方都没有投。”又把原来供述将老鼠药“用塑料袋装起放在左边裤袋里,是前面还是后面袋记不清了”的不肯定,变成“放在裤子左(边)后口袋里”的肯定供述。从此,张友运身上被脱下的这条曾在秧种下泥时为防鼠用药而污染的长裤,被移花接木地成了投毒证物写入笔录。该笔录字迹潦草,只有小学文化的张友运根本不能识读,却还诱迫张签写:“以上记录我看过,和我讲的一样。”
又如,省厅技术鉴定死者饮水用的白瓷杯有残留毒物,但无张的指纹,刑侦人员便持该杯问张认不认得是岳父、母共用的杯具,张点头认定,又迫张在笔录上摁了手印,此杯就成了张投毒现场的又一证物。
由于刑警对以逼供方式取得的言词证据缺乏自信,于是,又在审讯室外再施一计:唆使同监犯刘兴尧主动亲近同情安慰张,以“知心朋友”哄骗张把自己如何向公安招供投毒杀人的全部供述写信告诉自己家人,让家人知道问题的严重性,而加紧想办法花钱去救他。张信以为真,果真按刘面授的内容写了信,监犯得信后立即送警讨赏,此信也就成了张“自供自述投毒”的又一铁证。
洞口县刑警队用如些手段获取张友运的“有罪供述”后,又以此“口供”作为“投毒杀人”的主证,外加案发初期他们揣测的“与妻子感情不和,经常离家出走,怀疑是岳父母唆使而心生怨恨,遂起报复之心”的猜想,冠以“报复杀人动机”强加给张友运,于2001年9月18日以县公安局( 2001)第1 16号起诉意见书报检问罪。
邵阳市检察院派出检察员曾多次当面见闻张跪拜哭诉自己如何被刑讯逼供,并裸露肢体伤痕请求查验,但他却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除默许羁押超期再超期外,全盘认同县起诉书所列全部事实,又花费两个多月时间,用公安机关《起诉书》所列的非法言词证据,再编造了( 2001)第1 74号《起诉书》于2001年1 1月28日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公诉。邵阳市中院在受理公诉书的四个半月后即张已羁押长达9个月的2002年4月17日宣布开庭,4月26日以(2002)年中刑一初字第23号判决书判处张友运死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的申诉书和辩护人的辩护词后,于2002年7月26日,以( 2002)湘刑一终字第167号刑事判决裁定张、友运为死缓,缓期二年。至此,一个只有小学文化,智商偏低,无涉世经历,刚过而立之年的青年农民,在县看守所羁押九个月后,被无端端的打成“报复投毒杀人犯”。
张友运于2002年8月被投押湖南省第三监狱服刑。2004年7月19日改判死缓为无期,2007年改判无期为有期1 8年,2009年4月被减刑1年6个月。张一直不服判决,喊冤不停,申诉不止。但终因申诉无门,只能整日以泪洗脸。
4二、.审、二审的判决书(裁定),均取自以刑讯逼供非法言词为主证,以根本不存在的不实之词为佐证,应予撤销和废止。
现分述如后:
(1) -审判决是不以事实为依据的判决,是将错就错的轻率之举。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在审理邵阳市检察院前后矛盾、破绽重叠的《公诉书》时,竟放弃和背离“以事实为依据”和“公正、公平、公正”的办案原则,一味避主就次,避真就假。回避矛盾,将错就错。突出反映在以下三方面
1、流于形式进行开庭审理
整个庭审以公诉机关“三无’’(无现场目击证人、证词,无理场脚迹手印,无现场遗留物品)公诉开始,又以“二无”公诉(无一证人出庭,无一件直接证物展示)而休庭。
公诉人依据刑讯逼供取得的非法言词证据和与“投毒行为”毫无关、联的7份证人证词指控当事人“于2001年7月7日下午2时许携鼠药潜入岳父母家中投毒于厨房方桌上的白瓷杯内,造成岳母粟头英死亡,岳父姚家学轻伤”。当事人当庭否认有投毒行为并申诉他的口供是因经不住打、吊的痛苦而讲的“糊言乱语”,又裸露出已愈合九个多月的肢体伤痕请求查验,法警也当庭验伤报痕。而主审人却以木讷冷场回避“敏感”,更避开当庭调查,当辩护人指出:本案的主要证据不足,更没有直接证据,案情根本不能成立。辩问:指控当事人投毒的时间是下午2时许,那正是农村吃响午饭的农休时间,时令暑热,那家人不在户外走廊纳凉?受害人姚宅位于洪水村16座民宅正中,投毒人不论从那个方向潜入,都能在户外休闲村民的视线内,但因“戴绿子”而闻名的姚家女婿为何100多村民无一人目击?当天上午,县气象部门证明有中雨,山径田间泥泞
小路以及“现场保护良好”的姚宅尘封已久什屋和堂屋、厨房,为何没留下脚迹?从后门潜入到在厨房桌上的白瓷杯投毒,为何没手印和遗留物品?受害人死(伤)前的4小时,儿媳家喂养的猪一死一伤是谁投的毒?是案中有案,还是案外有案?对如此浅显而易答的问题,公诉人竟然瞠目结舌;而主审人却依然表现木讷,回避矛盾,不予当庭调查。在长达3个多小时的庭审中,都是用刑侦人员以逼供方式取得的能印证现场人、景、物状况的供述为审题,像过电影一样走完庭审过场,结果是:破绽百出的指控投毒的公诉书,“一路顺风”过审认同;辩护方有理、有据,否认投毒的陈述不予采信,当事人的当庭喊冤叫屈被装聋作哑不理会。、 2、将错就错拼凑定案证据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正式文号下达的判决书,判定张友运犯“故意杀人罪,开列出的定案依据12条,全部取自非法言词外加暗箱操作件和揣猜件的《公诉书》,合议庭对其真实性、可信性程度无疑是心知肚明的,但都全部将错就错加以认定。这12条中没有相识,也否定相片人买过老鼠药。只承认每次赶集都在集市摆摊卖鼠药,这能算有效证据吗?
5、“证人曾玉菊的证词,证实了张友运案发当天的活动情况,下午张友运曾外出。”一一这只能证明自己的儿子当天下午不在家宅中。投毒人潜入姚家的7月7日下午3时许这个时间段(3小时前后),有邻居尹美玉出庭作证,村民尹细梅、尹美玉、张玉坤等有书面证词,证明张友运在自家屋边挑土或垅田割草,没有作案时间。
6、“证人姚善松、姚学顺的证词,证实了张友运与妻子、岳父母之间的家庭矛盾情况”一一与“投毒”无关,应属无效证词。
7、“截获张友运托同监犯人带出信件的笔录及提取的信件”一一这是刑侦人员对张友运这个文化低、智商差,毫无涉世经历的笨粗农民所施的骗术。(前已所述),此两信内容,只能说明是张友运向自己舅父、母亲讲述7月19日被刑讯,逼供“已是5次动审(刑),再下去儿一切都完了”而供认了投毒的情况及希望寄钱给他的请求。因此不能认定为到岳父母家去投毒的证据,反倒可成为张被刑讯逼供的佐证。而且,此信在庭审中,张否认是他写的,法庭既未进行司法鉴定,因此,依照证据认定规则,此信件亦应视为无效证据。
(‘8)、“辨认笔录,证实张友运辨认公安人员在现场提取的白瓷本系其投散了鼠药的杯子”一一从辨认笔录的内容可知:侦查人员是用唯一的特定物(方案上的白瓷杯)让其辨认的,违反了辨认所必须的基本操作程序。(应持多个类似的、截然不同的颜色、形状的杯子让其辨认)。
况且,张是受害人的女婿,是岳父家的常客,怎能不熟悉岳父母的茶具用品?因此此据不能为证。
(9)、“证人刘兴尧的证词,证实同监犯人张友运在监内向其承认毒死了岳母”一一这是证人刘兴尧7月28日接受侦查人员调查所陈述的内容,是侦查人员授意和诱导的结果。刘兴尧是犯故意伤害罪的在押犯人,侦查人员利用犯人的邀功请赏,企望以此得到减轻处罚的不良心理,授意作证,这一行为本身就是违法。更何况刘兴尧证词内容有悖常理:因为如果张确实到岳父母家投了毒,在“知心朋友”面前就不会讲,在餐柜上层一个瓦罐里投放了鼠药的“假话”。(瓦罐里投毒是张被逼供时的供词,后因此供词不能印证场物,又诱迫改口说那是假话),《判决书》叉将此“假话”证据“返真”作为定罪证据,可见合议庭这种将错就错,错不择据的轻率作风已经错到何等程度。
10、“法医检验鉴定书,证实了姚家学、粟头英均系毒鼠药中毒,粟头英的尸体解剖证实其胃内食糜与张友运供词中看到岳母家餐柜内的剩菜相吻合。”一一呕吐物与张供述看到餐柜内剩菜相吻合之说,又是合议庭将“假话”证据“返真”作为定罪证据的错不择据的又一表现,理所当然不能为证。
11、“湖南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在现场提取的白瓷杯,张友运所穿长裤的左后口袋中检出了毒鼠强。”一一白瓷杯的残留毒物,没有人证明是张投的,瓷杯也没有张留下的手印,因此与当事人无关。张友运所穿长裤左后口袋的残留药物,是在秧种下泥时为防鼠害用他娘
从山门镇买回3支水剂“毒鼠强”中的1支拌谷下泥,被沾污的手习惯性插入口袋而残留。庭审中有证人出庭作证(后被制止),受害人致死的粉剂毒药与水剂毒药成份不一样,合议庭未作技术鉴定而一律强行认定应视为无效。同时,如果认定张友运就此长裤残留毒物的“供述”可信,那其供述内容多次表明,粉剂鼠药是用塑料袋单装放在后裤里的被残留的,那未用手取出时,手掌和手指甲必有毒药残留,而侦查人员剪取张手甲送验后,为什么又无残留?因此,此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也应予排除。
( 1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均经被告人辩认无异议。”一一怎么无异议?张友运当庭否认投毒杀人的供述;请求查验肢体被刑供伤痕;否认刘兴尧邀功请赏的自供家信;要求裤后袋残留毒与白瓷杯毒物成分鉴定区分等等,这条证据亦应排除。
3、置诸多悬疑未释而不顾,仓促轻率下判决。
此案案情事实模糊不清,主证全取于非法,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构成证据的“四要素”之间,都存在许多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①案发当天受害人一死一伤,之前约4小时,儿媳周小青喂养的猪一死一伤,侦查人员曾逼供张承认是他在猪食盆投的毒,后猪食、潲水经省公安厅技术鉴定没发现残留毒也就不再追查猪的死因。但猪的死、伤是事实,究竟是谁投的毒?毒源来自哪里?是案中有案,还是案外有案?
—一
②受害人一死一伤的“现场保护良好”的案发地,没发现投毒人的
一丁点珠丝马迹,如果投毒者是村外人,那除非是高智商的,反侦查能
力强的“飞人”;如果不是村外人所为,那么,有没有可能是村内人所为?
有没有可能是自杀?
③致人、猪死亡的毒药的剂型以及毒源问题,在案件审理中一直处于肯定、否定再肯定再否定的游移状态,有物无“证”;有证无“物”。或既无证,也无物,刑警从张宅搜取2支水剂毒鼠强,曾逼迫张供述是用此毒杀人,后因此水剂毒不能印证现场景物,又诱迫改口供述用的是粉剂,但卖粉毒商人只肯给“无效”证据。而且无实物印证,因此,毒药剂型和药源至今还是个谜。、 以上三个悬疑是本命案的“要害”,合议庭在命案的要害审题还处于如此模糊不清,似是而非的状态下,就仓促下达死刑判决书,足以说明《判决书》是将错就错的轻率之举。
(二)二审《裁定》是不以事实为依据的裁定,是错上加错的故意之作。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受理本案二审中时,不启动二审司法程序,不当面质询当事人;不理会当事人全盘翻供和遭受刑讯逼供的申诉;不采信辩护律师有理、有据的文字辩护;不接受辩护人提出的有关张友运长裤狨留成分的重新鉴定的请求;以“想当然”的方式将辩护人提出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致”的申辩,用生硬的文字:“经查不是事实,不予采纳”打回去;用“闭门造车”的方式审理一审合议庭拼凑列举的
与“投毒行为”毫无关联,并留下三大悬疑的12条判张死刑的定案依据,错上加错地加以肯定,并冠以“张友运投毒杀人有多种证据,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并形式锁链”而判决裁定。更有甚者,二审判决书的签(字)捺(手印)程序,都是托人代办,最后此二审判决书既无当事人签字(捺手印),也无专份送达本人,更能说明《裁定》是错上加错的故意。
三、我的请求
基于以上陈述:
1、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重审此案;
2、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纠错、究责。
申诉老人:张升云 呈201 1年10月20日
(附:《申诉书》引证资料依据索引)
注:张升云:张友运亲叔,张案一审第二辩护人
1、身份证:430503193501101015
2、住址:湖南省邵阳市西外街168号2-1-3 013、电话:0739-5310435
《申诉书》引证资料依据如下文件:
1、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2)邵中刑一初字第
23号;
2、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2)湘刑一终字第167号(部
分摘抄)
3、邵阳市检察院( 2001)第1 74号起诉书
4、一审第一辩护人陈焕文2001年10月8日会见被告笔录
5、张友运从看守所寄出的2001年9月30日写给县检察院,公安局
领导的信。、 6、张友运从看守所传出于2002年5月20日向最高人民法院写的申诉报告
7、中级法院2002年4月1 7日一审庭审纪录(可查证)
8、一审第二辩护人张升云一审现场记录(可参考)
9、洞口县刑警队审讯张友运笔录:2001年7月8日、7月1 0、7
. J月19日上午、7月1 9日下午、8月6日
1 0、洞口县刑警队询问曾玉菊、曾满中、张国平等笔录。
1 1、张友运家乡77名村民联名讨保
12、张友运家乡村委会、跃进、胜利两组联合担保书
1 3、省公安厅( 2001)第422号技术鉴定结论
一条与“投毒行为’’有关联。有7条与张有关,但与“投毒”无关,有3条与张与毒都无关,有2条与毒有关,但与张无关都一概被通统强加给张。
现按顺序逐条辩析如下:
、( 1)、“被告人张友运的多次有罪供述,供称因怨恨岳父母而投毒于岳父家的白瓷杯中,,一一这是合议庭不以事实为依据而随意将《公诉书》中有关张友运“报复杀人动机’’的猜想加以肯定。张友运夫妻不好的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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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原因是因妻子经常私奔“外遇”引起的。张也曾因此责问过岳父、母。但当岳父母了解隐情后,转而对张热情相待,关怀有加,案发前的5月1 9日凌晨、6月28日当妻子姚宝风再次与姘夫私奔,岳父姚家学亲自深夜陪同女婿“捉奸”,并始终陪护在女婿身旁免遭姘夫殴打,岳母曾有歉意的对张说过:“宝风不守妇道,我只认你这个女婿。’’张对岳父母有感恩之情是事实,辩护人曾当庭陈述过。合议庭却不予采信,也不进行法庭调查,但却将侦查人员在案发时的凭空“猜想’’提升为死刑犯定罪依据。这无异是公开捏造事实置人于死地。
至于“投毒”之说,纯属刑讯逼供的非法言词证据,应予排除。
(’2)、“证人杨冬梅的证词,证实内容与张友运供述去岳父家途中,、与其打招呼的内容相一致”。这是张被屈打成招后,刑侦人员以张曾供述的“途中与杨冬梅说过话’’为引子,找杨套取“对口词”,杨证实有此事,但“记不清是哪一天,哪个时间。”杨商店在离张宅只有300米的马路边,是外出市、县、区、乡、镇及走亲串友的必经地;她既不是“投毒行为”的目击人,又记不清是什么时间同他说过话,这个证词怎能作为张远去此地达4000多米外的洪水村去“投毒”的现场目击人?应属无效证据。
(3)、“证人姚家学的证词,证实案发当天下午与妻正一直坐在前走廊讲话,晚饭后,夫妻俩均用白瓷杯喝过水即中毒”一一这只能证明受害人确实中毒了,但不能证明被告在投毒。
(4)、“证人张国平的证词,与张友运供称买鼠药当天在集上与其相遇的情节吻合”一一刑侦人员持张友运相片让张国平辨认,张国平否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