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杨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地阅读了案卷材料,走访当时的知情人,现就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如下法律意见,供提起公诉时参考。
一、本案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本案中,在没有看到被告人放被害人马某家田内的水的情况下,怀疑被告人放了被害人马某田内的水,被害人马某就开始谩骂被告人并揭被告人的短,这样产生了矛盾。被害人马某进而喊来自己丈夫黄某对被告人进行了殴打,使矛盾进一步升级。在受害人丈夫黄某对被告人殴打的时候,被告人也只用刀砍其背部,从被害人丈夫黄某身体受伤的部位和伤势来看,都可以得出结论这是故意伤害,完全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动机。到这时候被告人也没有想,要去伤害被害人马某,在被告人逃离现场的时候,由于受害人马某阻止被告人逃离,被告人为了逃离现场才对受害人马某进行伤害,其目的就是排除受害人马某的阻拦,尽快逃离现场。虽然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是从主观动机来看,只是想排除阻拦,并没有非法剥夺受害人马某生命的主观故意,所以该案只能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不是故意杀人。被告人在自己的供述中说带刀子在身只是防卫的目的(见公安卷第五页十四和十五行),当时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动机,目的就是尽快逃离现场,(见公安卷第五页十八和十九行),这明显说明被告人的主观动机是伤害。
二、受害人黄某与马某在案件的起因上有过错。
受害人马某和黄某作为被告人杨某的夫兄嫂,本应体谅弟媳杨某结婚多年未生育的难处,这也是社会道德所要求的,但是,他们非但不体谅,反而以此轻视并羞辱杨某,这已经为社会舆论所不齿,从这看出受害人过错明显。由于有这矛盾在前,在放水的问题上受害人马某就无端怀疑被告人,并挑起丈夫黄某和被告人的矛盾,在该案的起因上被害人马某的过错是引起矛盾、激化矛盾的根源,受害人马某也应当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
三、被告人具有自愿认罪,主动坦白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悔罪变现。
被告人到案后,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坦白交代自己罪行、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可以适当的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案发前、案发后都没有任何其他犯罪行为。
被告人案发前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犯案后,在逃亡期间也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说明该被告人对社会危害性很少。
五、该案的起因是邻里纠纷引起,且该案的双方系兄弟妯娌关系。
该案中,被告人与受害人马某系妯娌关系,双方的丈夫系亲兄弟关系,该矛盾系家庭矛盾引起,与一般的案件有着本质的区别,社会危险性与同样的案件明显要小得多。
综上所述,该案罪名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害人具有明显的过错;被告人案发前、逃亡中没有任何犯罪行为;到案后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该案系邻里纠纷引起且在兄弟妯娌之间发生;希望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考虑以上事实和量刑情节。
此致
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郑贴侨
2012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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