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开始使用假币就被抓获的行为如何定 【案情介绍】 被告人叶杰俊,男,1973年11月3日生,汉族,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无为县江坝乡三龙村4组。 2000年1月15日l时30分许,被告人叶杰俊与高文亭搭乘沪A.N6036本市汶水路至祁连镇东方国贸生活区后,用一张面额为50元的假人民币支付车费机吴耀铭识破后,与被告人叶杰俊交涉未果即报警。嗣后,被告人叶杰俊该生活区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并从其衣袋内及携带的包内缴获假人民币8950元。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杰俊非法持有假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持有假币罪,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2条之规定,对 被告人叶杰俊以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叶杰俊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叶杰俊非法持有假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分析】 正确处理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在于:如何界定持有假币罪与使用假币罪的界限 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从主体、主观以及客观行为方面都符合使用假币罪的特征只是根据刑法规定,使用假币行为只有“数额较大”的,才以犯罪论处。因此由于缺少数额要件,被告人行为不构成使用假币罪。持有型犯罪的确立目的,主要于严密法网,设置了在行为人对特定物品处于控制状态的,在其来源与去处及行为进行其他相关犯罪的证据不能查实的情况下,为防止放纵犯罪而设置的罪名。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当证据不能证明假币持有人的假币来源及其控制假币的意图时,一可定为持有假币罪。但是,这种情况下定持有假币罪并非该罪被设立的唯一作用。在于本案相同的场合中,持有假币罪这个罪名也有它的使用价值,即当使用假币行为停顿在未完成形态或使用假币数额未达“较多”,因情节显著轻微不以犯罪论处的情况下,只要行1)2000)沪二中刑终字第283号。案例选自“北大法意”网,最后访问时间:2007年4月14日。为人所控制的假币数额已达“较大”的,完全可以按持有假币罪认定,而且只有这样才不会放纵犯罪。因此,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是合适的。 【结 论】 当证据不能证明假币持有人的假币来源及其控制假币的意图时,一般可定为持有假币罪。但是,这种情况下定持有假币罪并非该罪被设立的唯一作用,当使用假币行为停顿在未完成形态或使用假币数额未达“较多”,因情节显著轻微不以犯罪论处的情况下,只要行为人所控制的假币数额已达“较大”的,完全可以按持有假币罪认定,而且只有这样才不会放纵犯罪。 【相关链接】 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见本书第82页) 相关的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依题的解释(法释[2000] 26号)第2条、第5条(见本书第78、82页)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二.(二).2](2001年1月21日)(见本书第74-75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19条(2001年4月18日)(见本书第82页) 相关的参考案例 张学才持有假币案[ (2007)朝刑初字第00023号] 栽北大法意网,最后访问时间:2007年4月10日。 王鹏持有假币案[( 2006)东刑初字第00389号] 载北大法意网,最后访问时间:2007年4月10日。 姚宇光持有假币案[ (2006)朝刑初字第01660号] 载北大法意网,最后访问时间:2007年4月10日。 李自平持有假币案[ (2003)原刑初字第162号] 栽北大法意网,最后访问时间:2007年4月10日。 (黄俊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