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雪花,女,汉族,出生于1974年1月13日,医生,邵东县人,现住邵东县九龙岭镇栗山村卫生院宿舍1号,身份证号码:430521197401133826、联系电话:0739---2221845。13317395312.
被告: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地址:长沙市湘雅路87号:联系电话:0731—84328888,0731—84327100。
法人代表:孙虹,职位该院院长。1
诉讼请求:
1、赔偿原告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0元整;
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实施和理由:
第一,被告的病历涉嫌造假。理由如下:被告的病历资料手术记录单上清楚的记载,子宫全切除,但是现在原告在其他医院检查,子宫没有全切除。原告在被告医院生产后出现了产后大出血,虽然被告对原告进行了抢救,但是还是要切除全子宫,作为患者以及患者家属都立即同意了被告的提议,但是被告又没有全部切除子宫,这是为什么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医生如实告知的义务,既然不需要全部切除,那为什么要告诉患者及其患者家属要全部切除子宫了?既然事实是只要切除一部分那为什么要告知患者及其家属要全部切除了,不管怎么说,被告都无法自圆其说啊?根据《证据规则》,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要承担举证责任,这种情况下,被告如何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了,被告的因果关系早就被原告前面这种假设所切断了,说白了,原告主张切除子宫是损害后果,被告就无法证明被告的医疗行为和该损害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第二:被告涉嫌用药错误。理由如下:苏州产日本住友粉剂美罗培南的用药说明上明白的写着:· 【禁忌】 对本品过敏者禁用。【注意事项】 (1)慎用:①对β-内酰胺抗生素过敏患者慎用。②严重肝、肾功能障碍者慎用。③支气管哮喘、皮疹、荨麻疹等过敏体质患者慎用。④癫痫、潜在神经疾病患者慎用。(2)药物对检验值或诊断的影响:少数患者用药后可出现丙氨酸氨基转移酶、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3)长期用药时应注意监测肝、肾功能和血象。(4)由于本品有广谱抗菌活性,因此在尚未确定致病菌前,本品可单独使用。(5)本品与齐多夫定、昂丹司琼、多种维生素、多西环素、地西洋、葡萄糖酸钙和阿昔洛韦等药有配伍禁忌。(6)溶液的配制:以适宜溶液稀释后在15~30分钟内静脉滴注或用无菌注射用水稀释后在3~5分钟内静脉注射。根据《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被告应当保存有这份说明书吧,该药品说明书上明显写着,对肝功能异常的要慎用,原告在住院前的肝功能检查中显示肝功能正常,但是在使用该药后肝功能检查就一步步升高,但是医生却视而不见,继续用药,在肝功能严重受损的情况下,并没有停用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在患者家属强烈提醒下才停止用药,结果却使用保肝养肝的药,这不自相矛盾吗?一方面用这种要来治病,一方面又拿其他药来修补这种用药的后果,这就上人犯难了,难道就没有不二的药品可以选择了吗?还有该药有出血患者禁用的说明,原告是产后大出血,这种用药是否加重了原告的病情,被告同样无法证明该医疗行为的正确性,当然就无法证明该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没有因果关系了。
综上所述,被告病历涉嫌造假,用药使用中没有注意到使用禁忌,给原告造成了严重损失,请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开福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李雪花
2012/5/2
附录:1、本诉状一式三份;2,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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