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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院后不到一小时,突发“脑梗死
来源: 匿名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1-10-14 23:39:42 阅读次数: 2950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出院后不到一小时,突发“脑梗死”
作者:本报记者李娅 实习生邹颖 来源:三峡晚报
三峡晚报讯 今年5月初,60岁的高婆婆在宜昌阳明眼科医院施行了白内障手术,出院后不到一小时,突发急性脑梗死。经鉴定机构认定,此事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院应承担轻微责任。
医院认为,医院承担的是轻微责任,只应赔付2251.3元。至今,患者家属与医院仍未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
高婆婆的老伴认为医院的做法让人很寒心。 记者李娅 摄
出院当天“脑梗死”
今年4月9日,60岁的高婆婆因患白内障,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市一医院就诊。
刚到一医院,就碰到了“好心人”,热情地询问高婆婆的病情,然后向高婆婆推荐了阳明眼科医院,并留下了联系方式。“好心人”说,这家医院治白内障非常有经验,是专科医院,价格也比大医院便宜些。
4月11日,高婆婆来到“好心人”推荐的阳明眼科医院做了检查,检查结果显示,高婆婆的血糖偏高。医生建议,回家控制血糖,23天后再来做检查。
5月4日,在家人陪同下,高婆婆再次去了该医院,当日下午4时,高婆婆在局麻下,接受了右眼白内障超声乳化吸出术+人工晶体植入术,手术经过顺利。
5月6日,医生检查后,认为可以出院。出院诊断为:1、右眼糖尿病性白内障;2、右眼废用性外斜视。医生叮嘱,继点眼药,定期复诊,不适随诊。
当日出院后不到一个小时,下午3点40分,高婆婆突然昏迷。
急转至大医院抢救
高婆婆昏迷后,家人马上将她送到阳明眼科医院检查。
医院通知:要进行抢救,建议转到市一医院。
一切发生的如此突然,家属都懵了。
“完全是意料之外的事!当时,已完全处于昏迷状态,大小便失禁!”高婆婆的女儿陈勇说。
高婆婆随即被转送到市一医院,医院详细检查发现,老人头部核磁共振报告为急性脑梗塞,双侧顶叶多发急性腔隙性梗塞。由此,老人被诊断患的是“急性脑梗死”。
5月18日,老人病情有所控制,医院同意出院,花费了医疗费8600余元。
6月17日,老人再次因急性脑梗塞复发,在市一医院住院治疗,花了近6000元。
直到昨日,老人仍未康复。
家属要求医院赔偿
为什么手术后刚出院,就发生脑梗死?高婆婆的家属咨询后认为,医院存在一些过失:术前未按常规对糖尿病人作血糖检查;未请相关科室会诊即行手术;术前未能履行手术风险的告知义务;术后未能尽到治疗观察义务;在病人有脑梗塞前兆症状的情况下让病人出院。
因此,高婆婆的家属都认为,高婆婆出院并发脑梗塞,与医疗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
今年6月8日,高婆婆的家属向宜昌市卫生局反映情况,要求进行专家鉴定。
阳明眼科医院认为,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未违反诊疗常规。诊断明确,有手术适应症,术后视力恢复良好。患者脑梗塞是自身疾病所致,与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不构成医疗事故。
“前前后后给妈妈治疗花了2万多元,医院应承担相应责任。”陈勇说,“钱花了不说,妈妈到现在还躺在医院里。”
昨日,市卫生局医政科表示,已要求该医院做好有关解释工作,并按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此事,医调委也已经介入。“由于该院没有买保险,不能由保险公司理赔,所以只能要求双方协商解决。”
鉴定属于医疗事故
今年7月5日,宜昌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得出结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例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宜昌市医学会认为,院方术前准备不充分,对患有20年糖尿病的患者术前未查血糖及相关检查,未排除血糖升高所致的手术禁忌症,对患者是否存在糖尿病并发症不了解。
“对糖尿病患者遇有应激时,如手术创伤可引起血糖升高的认识不足,术后未测血糖变化及医疗干预。”因此,宜昌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专家组认为,出院后一小时在家突发脑梗死,与自身基础疾病及手术创伤均有关系。
手术创伤是诱因,专家组的理由是,在糖尿病、高血压基础病的前提下,手术创伤使血糖水平进一步提高,诱发了糖尿病并发症(脑梗死)。
医院也作出了回应。今年8月1日,在西陵派出所协商调解后,院方提出了赔偿意见,并对患者进行了回复:对宜昌市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没有异议。医院认为,根据医疗事故赔偿依据,按照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贴费等十一个项目和标准计算,费用合计为22512.28元,轻微责任承担10%。因此,医院应付赔偿金2251.3元。
昨日,记者从宜昌市卫生局医政科了解到,从处理的这类医疗事故来看,一般行政调解,赔偿最多不超过25%,一般在20%左右。如果家属不满意,只能上诉,申请法院判决。
律师观点:
对患者应多些责任心
对此事,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涛认为,该院是合法的医疗机构,老人自身疾病是主要因素,手术创伤是诱因,宜昌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是没有问题的。
作为患者,发生这种事情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在第一次检查时,医院告知控制血糖后,对有多年基础病史也应当有所了解和预防,脑梗死与多年高血压也有关系,任何手术都存在风险性;作为医院,确实在医疗行为规范上有所疏漏,对患者是否存在糖尿病并发症没有充分的了解。
曾律师认为,本着医疗单位对患者负责的角度,应少一点疏忽,多一点责任心。“手术中的一点点疏忽,可能对患者造成无法恢复的伤害,应尽量避免手术中存在的风险。”
本报记者李娅 实习生邹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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